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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导游人员分值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4-06 13:38:52   查看次数:389 次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执法单位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  旅游执法单位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管理的旅游执法队或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机构。
    第四条  旅游执法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计分管理
    第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增加购物次数的;
    (三)擅自增加旅游者自费项目的;
    (四)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无故中止导游活动的;
    (四)克扣旅游者餐费的;
    (五)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导游计分卡或导游证副证的;
    (六)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九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接待10人以上团队未持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在导游活动中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条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分值以公历纪年为计分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分。
    对导游人员作出的暂扣导游证处理决定,可跨计分年度实施。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全行业通报。
一次扣分达到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扣分达到6分的,警告批评。
第三章  扣分程序
    第十二条  旅游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旅游执法人员扣分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由旅游执法人员出具《四川省导游人员扣分通知单》,将扣分情况记载在导游证副证上,并加盖导游人员扣分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填写《四川省暂扣物质专用票据》,暂扣导游人员导游证和导游证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暂扣物质移交凭证》,连同暂扣的导游证和副证移送对该导游人员进行年审的管理部门,并通报导游人员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四川省暂扣物质专用票据》带领团队完成剩余行程。
第十六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开始计分。
第十七条  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应参加由旅游执法单位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带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旅游执法机构出具的《四川省暂扣物质专用票据》在有效期内可代理导游证,与导游证等效。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一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章两项以上规定的,按分值最高的项扣分,不得累计扣分。
    第二十条  旅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施行的导游人员扣分管理办法与本《实施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2001年3月1日四川省旅游局颁布的《四川省导游人员分值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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